(2016)吉08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会生,姜树明,姜卫东,董玉平,董洪奇,李国丰,孙百亮,孙佰会,姜树林,王双,赵东,常景春,李希德,徐永强,王金,李国福,苏仁宝,张雪松,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喀左县德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玉玲,现住乌兰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树明,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卫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玉平,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洪奇,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百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佰会,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树林,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双,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东,现住吉林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景春,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希德,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永强,现住内蒙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仁宝,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松,现住吉林省。诉讼代表人:王会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原审被告:白城市明珠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林,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喀左县德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久,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3.00元,减半收取7156.50元,由上诉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常宗仁审 判 员 杨剑虹代理审判员 苏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惠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