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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曹胜国与保定天鸿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胜国,保定天鸿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曹胜国,男,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城东村。被执行人保定天鸿纸业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城东铁东造纸工业区曹胜国与保定天鸿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2016年6月29日书记员 杨     亚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