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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4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与宋永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宋永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289号原告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号凯旋门大厦A-22C。法定代表人刘津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雄,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先。委托代理人宋浩,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一案后,被告宋永先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起诉的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经询问,被告宋永先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原告立案时提供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六马路颂禹东里58增6号房屋现已拆迁,拆迁之后分配给被告宋永先还迁房南开区春晓花园,但原告无法提供该地址的具体楼号及门牌号码,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告长期在此居住,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月××日书 记 员  兰 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