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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西八千镇街道办事处地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凌海市西八千镇街道办事处地号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60号申请人范某某,男,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凌海市西八千镇街道办事处地号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海市西八千镇。法定代表人:赵少双,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与被执行人凌海市西八千镇街道办事处地号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凌海新民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相关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字6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张铁凌代理审判员  何广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