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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坤仁、陈德华申请执行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坤仁,陈德华,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李坤仁,女,生于1972年3月19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申请执行人陈德华,男,生于1964年10月19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落卜镇三家坝村八社,组织机构代码:675793678。法定代表人郑照全,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8日,住四川省郫县郫,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坤仁、陈德华申请执行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欠款本金48648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同时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目前已因政策原因关停,关闭补偿款779561元已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社保、伤残、土地复垦费等费用,前述补偿款支付后尚不足以清偿前述所付各项费用。另其公司名下除有部分废旧机器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其废旧机器设备有人负责保管(保管人为之前就拖欠其看管工资的工人)。本院已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坤仁、陈德华后,申请执行人李坤仁、陈德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为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虽有部分废旧机器设备,但目前钢铁价格低迷,处置后尚有可能不足清偿处置费用,不愿意垫付评估处置费用,现申请执行人李坤仁、陈德华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的废旧机器暂不强制处置,并书面的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坤仁、陈德华在被执行人叙永县华宇矿业有限公司虽有部分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暂不具体执行条件的情况下,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叙永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