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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行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中全与郑州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全,郑州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5行初162号原告李中全,男,汉族,1951年1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峰,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民政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谢霜云,局长。委托代理人唐红来,郑州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袁拥军,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中全诉被告郑州市民政局不服回复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自愿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任立栋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院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西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