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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6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忠祥与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祥,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6094号原告:周忠祥,男,汉族,1963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清栖路599号。负责人:田文楷,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祥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滨江新城管委会相邻纠纷一案,原告周忠祥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忠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忠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