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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告甘肃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台县国土资源局,甘肃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214号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延鑫,该局局长。机构代码:01393003-9委托代理人赵治军,男,高台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杰,高台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甘肃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星,公司总经理注册号:620724200003941(1-1)住所:张掖市高台县东城河路157号委托代理人贾玉德,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甘肃宏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已偿付土地出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37元,减半收取4768.5元,由原告高台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并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黄多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