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周顺财与岑国和、杜巧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顺财,岑国和,杜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顺财,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岑国和,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杜巧华,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周顺财与被告岑国和、杜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岑国和、杜巧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按期向原告周顺财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100元。因债务人岑国和,杜巧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周顺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岑国和,杜巧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8946.51元,本院依法扣划;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岑国和所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四基社区长业路曜龙后街1号房产的份额,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另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杜巧华与上述房产登记份额权属人身份信息不符,本院对上述房产暂不作处理;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06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查封的房产份额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