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樊某与涉县鹿头乡西宇庄村民委员会、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涉县鹿头乡西宇庄村民委员会,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1570号原告:樊某,农民。被告:涉县鹿头乡西宇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安某,村支部书记。被告:侯某,1966年4月22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涉县鹿头乡西宇庄村民委员会、侯土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