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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梅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玉珍与周秀东、苏航、苏荣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珍,周秀东,苏航,苏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梅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珍,女,194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李淑娟,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梅河口市。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周秀东,女,194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航,男,199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苏荣国,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立标,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新华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梅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玉珍与被执行人周秀东、苏航、苏荣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法院判令被执行人苏国荣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玉珍人民币68446.46元,案件受理费1948元、执行费9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梅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伯欣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