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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更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小建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更1889号罪犯王小建,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西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8日作出(2008)漯刑一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建犯抢劫、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曾被减刑一次,共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西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该名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7年7月间,被告人王小建、王××、张××、等人携带刀具、面罩等作案工具潜入漯河市郾城去德国小镇史××家中,对史××进行殴打、捆绑后,抢走其金项链、戒指、影碟机等物。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3755元。2007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小建、李××伙同王××等人预谋后在漯河市地区、临颍县盗取箱式货车、电缆、变压器等物。其中该犯实施盗窃1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11720元。罪犯王小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至本次提请减刑确定的考核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共受到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间隔期内改造评审优良率为(优秀、良好/总评审数):4/4。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名罪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个工作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小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小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刑期不变(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11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刘长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元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