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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刘玉华与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华,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法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华,女,汉族,1958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建筑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官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玉华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予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 捷代理审判员 曹 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琼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