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景新与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新,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285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新。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新港大道309号。法定代表人张连英。申请执行人刘景新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5092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刘景新欠款42465.79元及相关利息。因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景新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景新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景新尚未受偿债权为欠款42465.79元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景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刘景新发现被执行人天津亚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人仲裁字[2015]5092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