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贺琳蜜与张承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琳蜜,张承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281号原告贺琳蜜,女,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被告张承民,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原告贺琳蜜诉被告张承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受理后,原告贺琳蜜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琳蜜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琳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贺琳蜜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蒋根成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闫全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