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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09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