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309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丙。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永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