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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03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张某甲、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姚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3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为邵阳市双拥路6号地南星花园1号楼。负责人肖和平,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健军,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许婷,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被告王某。被告张某乙。被告姚某。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与被告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王某、张某乙、姚某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光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人民陪审员  唐方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喜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