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11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983号原告徐某,居民。被告葛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章周平人民陪审员 唐景胜人民陪审员 杨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