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祥与宗术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祥,宗术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吴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宗术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吴祥申请执行宗术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 福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审判员 刘 建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政 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