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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李忠于、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李忠于,黄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601号原告李爱军。委托代理人滕艳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辉,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忠于。被告黄金平。原告李爱军诉被告李忠于、黄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辉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鑫、骆兵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彭小波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爱军的委托代理人滕艳芳、梁辉,被告李忠于、黄金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爱军诉称:被告李忠于于2013年2月25日、2013年6月24日、2014年7月2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140.0025万元,经多次催告被告李忠于才于2015年8月21日向原告支付30万元利息。由于被告李忠于借款期限过长,原告又于2016年春节前多次向被告李忠于催款,被告李忠于在无法偿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27日收回原借条重新补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被告李忠于、黄金平是夫妻关系,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李忠于、黄金平主张债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忠于、黄金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25万元及利息48.3680元(计算至2016年2月23日止,后续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其按照24%的年利率继续计算至所有借款归还之日止)。被告李忠于辩称,借款属实,本人拿了一套88万多的房子抵债,并且还了30万元本金。被告黄金平辩称,借款与本人无关,本人也不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30.001万元、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50万元、2014年7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60.0015万元,即原告共计借款140.0025万元给被告李忠于;2015年8月21日被告李忠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李忠于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条注明借款金额168.8万元、月息2分,本息合计204.44万元;2015年8月21日被告李忠于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因被告李忠于尚欠原告110.0015万元借款未归还原告,酿成纠纷。被告李忠于、黄金平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5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借款本息认定以及责任。公民之间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及具体内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由被告李忠于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共计140.0025万元,证实原告分三次借款给被告李忠于,第一笔于2013年2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30.001万元,第二笔于2013年6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50万元,第三笔2014年7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60.0015万元,原告与被告李忠于之间的借款本金为140.0025万元;2016年2月17日被告李忠于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虽注明借款金额168.8万元,但实际借款金额应为140.0025万元,被告李忠于在2015年8月21日已归还原告本金30万元(被告李忠于已归还原告的30万元折抵2014年7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李忠于60.0015万元中的部分借款),故被告李忠于至今仍欠原告借款金额为110.0025万元;关于原告诉请中的利息问题,原告与被告李忠于发生借贷行为时约定借款月息2分,第一笔借款利息以30.001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以30.001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4年7月3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李忠于2013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1万元、于2013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时系其与被告黄金平夫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黄金平对被告李忠2013年2月25日、2013年6月24日的两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李忠于2014年7月2日向原告借款60.0015万元系被告李忠于、黄金平离婚之后发生,被告黄金平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爱军借款本金110.0015万元并支付利息(第一笔以30.001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第三笔借款利息以30.0015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4年7月3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黄金平对被告李忠于所欠原告李爱军的80.001万元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一笔以30.001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第二笔借款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从2013年6月25日起至本金全部归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案受理费217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753元,由被告李忠于、黄金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余 鑫人民陪审员  骆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