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1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圈子信用社与李XX、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圈子信用社,李XX,于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1民初1240号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圈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麻XX;职务:主任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马圈子镇孤山子村委托代理人张X,信用社职员。被告李XX。被告于XX。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圈子信用社与被告李XX、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圈子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圈子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