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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9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冯长秀与被告马万年、马世兰、马万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秀,马万年,马世兰,马万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2703号被告冯长秀。委托代理人张翠花。被告马万年。被告马世兰。被告马万萍。委托代理人刘新玲,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长秀与被告马万年、马世兰、马万年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冯长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长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长秀承担。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