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终2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典杰与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崔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陈典杰,崔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终2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碧华。委托代理人:柳复荣,福建伟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泽兴,系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典杰。委托代理人:牟保国,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华。上诉人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典杰、原审被告崔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复荣和吴泽兴,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牟保国,原审被告崔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上诉称2014年8月10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原审被告崔华将公章等材料交付给被上诉人收执管理,涉案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利用保管公章期间私自加盖印章且被上诉人陈典杰仅对国脉油站进行了小范围装修,原审认为该协议书系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2014年11月17日争议双方达成了两份协议书且两份协议书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双方签字、盖章和签定日期的落款方式均不同,在上诉人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崔华对该协议内容不认可的情形下,本案需对涉案协议书中的印章是否系上诉人潍坊国脉石化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崔华加盖、被上诉人陈典杰所主张的油站改建费用187万元等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故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5)潍城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尹臣正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