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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李淑玲与李小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玲,李小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802号原告李淑玲。被告李小永。委托代理人李红玉。原告李淑玲与被告李小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德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淑玲、被告李小永及委托代理人李红玉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因其二人之母生前长期在原告家居住,在1998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利用到原告家中帮忙及看望母亲的机会,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原告及登记为原告母亲的存折拿走,采用挂失、使用原告户口本等方式,先后累计将原告存款合计139830元全部取走。被告辩称:原告纯属诬告。被告从没见过原告的存折,也从来没拿过原告的存折。经审理查明,庭审中原告坚称被告偷走其存折和户口本,并分四次将原告的存款取走。但被告认为原告系诬告,原告将存折放哪自己根本不知道,自己只是取走母亲留下的25300元。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存折和户口本丢失,并导致损失139830元,但是否是被告偷走这一事实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应当到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淑玲对被告李小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德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祁靖雯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