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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02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周娟与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娟,柯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1182号原告周娟。委托代理人黄德豪,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柯辉,系湘KQ03**号小轿车驾驶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娟诉被告柯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娟负担。审判员  商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钱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