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白崇实与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崇实,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6号申请执行人白崇实,住天祝县某镇某路某家属楼。被执行人赵成,天祝县某工作委员会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赵成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赵成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白崇实偿还借款6万元,但被执行人赵成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赵成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执行白崇实与赵成的另一案件时冻结,申请执行人白崇实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国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