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81民初5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590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经营者:张文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在云端》等7首歌曲,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专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于2012年3月6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出租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托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至期满前60日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3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5年12月14日,申请人浙江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建丽与公证人员一起进入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艮塔西路70号豪门花都KTV,并以消费者身份办理消费手续后进入826包厢进行侵权取证,确认《在云端》、《最近比较烦》、《我愿意去等》、《爱的城堡》、《超级喜欢》、《我给的爱》、《星星堆满天》等7首歌曲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收取服务费1580元(包括其他案件所涉歌曲)。上述过程由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公证。原告的经济损失按法定赔偿标准,结合讼争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经营方式、规模、消费水准、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每首3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停止在其经营场所放映并从曲库中删除《在云端》、《最近比较烦》、《我愿意去等》、《爱的城堡》、《超级喜欢》、《我给的爱》、《星星堆满天》等7首歌曲;二、被告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4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判决第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8元,被告诸暨市城北豪门花都娱乐会所负担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 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韩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