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李某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2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非法携带枪支,2015年2月1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15年2月16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3日经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2016年3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执行。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终止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与刘某相亲后,其驾驶粤A×××××金杯牌商务车与其朋友童某甲、童某乙一同送刘某回家。途经本市水洞底镇慕长村安达采石场时,车子撞上一块石头。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恰巧经过,见此情况,过来查看,在李某车上查获鸟铳一把,即当场将李某抓获移送至当地派出所。经鉴定,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以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户籍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枪支鉴定意见,证人刘某、童某甲、童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李某与刘某相亲后,其驾驶粤A×××××金杯牌商务车与其朋友童某甲、童某乙一同送刘某回家。途经本市水洞底镇慕长村安达采石场时,车子撞上一块石头。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恰巧经过,在李某车上查获鸟铳一把,即当场将李某抓获移送至当地派出所。该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以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刘某、童某甲、童某乙的证言均证明,2015年2月12日,刘某、童某甲、童某乙搭乘李某驾驶的粤A×××××白色商务车经过涟源市水洞底镇慕长村时,车子撞到一块石头,涟源市交警队民警来查看,在车上查获一把鸟铳。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份左右,李某到周某家中将周某父亲周升生遗留下来的一把生锈的鸟铳、火药和子弹拿走。3、枪支鉴定意见2015年2月13日,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所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以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枪支。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因非法携带枪支,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12日被湖南省涟源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5、查获经过证明,2015年2月12日16时许,涟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水洞底镇慕长村对粤A×××××白色商务车检查时,发现车上有一把鸟铳,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将李某移送涟源市水洞底派出所。6、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某出生于1987年2月8日等身份情况。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2014年底在其舅舅周某家拿走一把生锈的鸟铳,之后一直持有该鸟铳,并对鸟铳进行了护理和使用。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涟源市司法局对被告人邱建平是否适宜社区矫正进行社会调查。涟源市司法局调查后认为,被告人邱建平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收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周 桂 林人民陪审员 黄文选人民陪审员万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