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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郭海洋与洛阳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洋,洛阳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182号原告郭海洋,男,汉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洛阳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达。委托代理人刘永杰,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洋诉被告洛阳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海洋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郭海洋承担。审 判 长 李子鸣代审判员 陶 源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常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