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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区粮食局第一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166号。法定代表人马良红,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峰区肥皂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吴少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市丰泽区粮食局第一粮库,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许志慧,该粮库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军粮供应站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黑土绿缘米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齐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国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春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