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邵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邵圈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756号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旺旺家园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房志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圈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邵圈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