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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23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武华、杨纬强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武华,杨纬强,线庆华,李祖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23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彭武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纬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线庆华,女,傣族。被执行人李祖祥,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武华、杨纬强申请执行线庆华、李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彭武华、杨纬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86784元(执行款85600元、执行费1184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金额6090元,尚欠执行款7951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线庆华、李祖祥除一宗房地产不能立即变现可供执行,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武华、杨纬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执1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正勇审 判 员  郑治文代理审判员  尹安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思宣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