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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邓绪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47号罪犯邓绪涛,男,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辽中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11日作出(1996)沈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邓绪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4日以(1996)辽刑一核字第276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1月17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改造。1998年10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辽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3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辽刑执字第2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1年2月22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7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5月4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邓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6年1月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3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绪涛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绪涛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绪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3月5日起至2016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