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民初6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望、人与吴振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望,吴振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3民初6002号原告刘望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吴振运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吴振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李知擎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望诉称被告吴振运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知 擎审判员 李 知 擎审判员 谌小英(陪)、胡聪明(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