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魏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2736号原告魏某。委托代理人沈秀华,如东县双甸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