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2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途经中山市沙溪镇康乐中路46号对开路段,碰撞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倒地滑行又碰撞被害人王某,造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被经广东宏力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另查明,肇事后被告人陈某被送往中山市中医院救治,期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住院期间潜逃失联。2016年6月5日陈某在中山市沙溪镇隆兴旅店住宿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陈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缪慧莹吴蕊蕊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