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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范俊法与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俊法,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民初723号原告:范俊法,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赵县南柏舍生物产业园。负责人:聂鹏,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钧辉,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俊法与被告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俊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志霞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