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宁与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宁,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3362号原告高宁,男,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挺,总经理。被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法定代表人谢挺,总经理。被告谢挺,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海,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宁与被告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14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借款人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月利率按协议签订时的基准利率2%计算,同时该协议约定了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被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发生争议由协议签订地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分别通过现金及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借款,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谢挺在担保人处签字,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三被告未按期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请求判令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判令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2015年10月2日,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宁就《借款协议》及《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的偿还事宜达成《还款协议书》,该协议第七条载明“因本协议的订立或履行发生争议的,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明确表明双方接受仲裁,双方均有义务遵守,故本案发生的争议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宁与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签订《借款协议》,就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高宁借款400万元以及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提供担保一事达成协议,并约定发生争议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此后,高宁与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谢挺、四川华明创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等于2015年5月20日达成《还款协议》,就成都武钢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借款400万元重新进行约定,其中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的订立或履行等发生争议的,可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改变原《借款协议》对纠纷解决的约定,应以《还款协议》的约定为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告应向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已由高宁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