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民委员会与唐明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民委员会,唐明华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2271号原告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唐守芝,系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定旺,宝应县水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明华。原告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明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50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宝应县射阳湖镇落潮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