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汪海燕、孙付清与杨玉田等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燕,孙付清,杨玉田,杨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汪海燕,女,住所地九台区申请执行人孙付清,女,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杨玉田,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杨孝福,男,住所地九台区汪海燕、孙付清与杨玉田、杨孝福人格权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景东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