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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4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郑秀琴与于翠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琴,于翠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625号原告郑秀琴,女,汉族,1973年3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委托代理人李骞,甘肃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翠芳,女,汉族,1961年6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原告郑秀琴与被告于翠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潘海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6月29日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秀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秀琴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