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开波物业服务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开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2090号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法定代表人何发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国琼,女,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该公司职员。被告吴开波,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物业公司)与被告吴开波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和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谐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人民币,由原告成都市和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裕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