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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福山腾飞牧业有限公司与吴艳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福山腾飞牧业有限公司,王振雷,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897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福山腾飞牧业有限公司,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长岭镇小王岗村,联系电话123法定代表人:刘如占被执行人王振雷,男,汉族,1979年8月1日出生,住所地榆树市土桥镇三窝村9组被执行人吴艳,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所地榆树市土桥镇胜利村1组哈尔滨市呼兰区福山腾飞牧业有限公司申请吴艳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长民四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福山腾飞牧业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作出的2015长民四终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