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37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7月3日出生。被告廖某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龙英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薪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