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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376号原告黄某某,女,1988年7月3日出生。被告廖某某,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廖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龙英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薪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