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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冯万清等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万清,曹汉相,李耀山,岳具宝,刘怀仁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刑终60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万清,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宁县草滩乡政府干部,现为刘寨乡政府干部。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润梅,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汉相,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宁县草滩乡政府干部,现为土高山乡政府干部。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国鹏,甘肃理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李耀山,男,1961年9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宁县草滩乡油坊沟村村委会主任。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岳具宝,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会宁县草滩乡油坊沟村村委会文书,现任草滩乡油坊沟村村委会主任。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怀仁,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会宁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会宁县草滩乡油坊沟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15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李耀山、岳具宝、刘怀仁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甘0422刑初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冯万清、曹汉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3月,会宁县草滩乡油坊沟村实施退耕还林项目,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作为乡政府干部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为了完成乡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时任村委会干部的被告人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提出将村集体林地冒充退耕还林地上报,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同意后,村委会便将村集体林地虚报在退耕还林面积中,经验收共计323.5亩,村委会将这些虚报的面积分解在虚构的人名下造册上报领取补助资金。至案发共计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88770元,用于乡村两级公务开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1)侦查机关从草滩乡政府、会宁县档案局、会宁县林业局、会宁县商业银行草滩支行调取的油坊沟村2002年度虚报323.5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03年至2015年领取花名册、领取交易明细等,证明油坊沟村2002年度虚报323.5亩退耕还林的事实及虚报的323.5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已全部按年度发放,总计发放资金588770元。(2)侦查机关从胡某、岳具宝、李某1及乡政府调取复制的虚报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收支账及相关票据,以及扣押清单,证明油坊沟村虚报的退耕还林截止案发时总计领取695165元(包括2003年虚报61.5亩),大部分用于乡村两级不合理支出,尚余71685元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3)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任职材料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2年在草滩乡政府工作;被告人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系村基层组织人员;五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4)草滩乡政府关于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现文件、退耕还林政策实施意见等,证明退耕还林实施政策,退耕还林范围等,其中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地、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范围。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油坊沟村在2002年和2003年都实施了退耕还林,当时包油坊沟村的片长是冯万清,包村组长是曹汉相,他负责计划生育工作,退耕还林工作主要是冯万清、曹汉相和村干部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具体负责落实。2003年5月份开始曹汉相包了几个月断岘村,当年10月份又返回包油坊沟村。(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油坊沟村在2002年度虚报退耕还林323.5亩,这些面积都分解在刘怀成等虚构的人名下。2010年存折要实名制,就将这些面积又变更到柴旺畔等没有退耕还林的村民名下,补助资金村上统一管理使用,期间草滩乡政府也管理使用了一部分。(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02年、2003年,草滩乡油坊沟村实施退耕还林,经草滩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由时任乡武装部长的冯万清、包村干部曹汉相、刘某负责,村干部协助。油坊沟村虚报退耕还林的事他不知道,冯万清、曹汉相从未给他汇报过。2002年,曹汉相一直参与该村退耕还林工作的实施、丈量验收及退耕还林资料的上报,中途没有安排做其他工作。(4)证人赵某的证言,2002年、2003年草滩乡根据流域面积勾图,然后乡政府将任务面积具体下达到村,由村上组织实施退耕还林。2002年年初,冯万清是高塬村和油坊沟村的片长,油坊沟村包村人员是曹汉相、刘某。冯万清任油坊沟村退耕还林项目工程负责人。油坊沟村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情况他不清楚,冯万清、曹汉相、刘某和村干部都没有给他汇报过。(5)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称2006年他接任油坊沟村文书时,时任村支书李耀山和村主任岳具宝说村委会有488.9亩集体退耕还林,是他们村干部把集体林场地还林后报成退耕还林的,其中2002年度323.5亩,488.9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乡政府和村委会共同使用,村上领取的资金都用于村委会各项开支。(6)证人魏某的证言,2009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放通过实名一折统发放,村主任岳具宝和文书胡某说33.9亩退耕还林放到其他农户名下,补助资金村委会收不回,放到他名下,让他把以后每年的补助资金领取后交到村委会,他同意。2009年-2015年33.9亩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每年他从信用社领取后交给村文书胡某,由村委会管理和使用。(7)证人张某2、李某2的证言,2002年油坊沟村实施退耕还林,负责人乡政府工作人员是曹汉相、刘某,村干部是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五个社的社长配合,当年油坊沟村把集体林场报成退耕还林,实际都没有种树,面积是300多亩。(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刘怀成、刘怀功、刘怀旺、刘怀胜、张永文、张永义、张永信、张永书、张永吉、王守义、王守孝不是他们社的人。(9)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时任乡长孙某安排他从油坊沟村村干部岳具宝处收来了232亩虚报退耕还林的存折。232亩退耕还林2007年-2008年的补助资金乡政府使用,2009年乡政府只使用了23.9亩补助资金,其余全部交给油坊沟村委会,2010年以后,乡政府将232亩又全部返还给油坊沟村委会,再没有使用补助资金。(10)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他任草滩乡人民政府乡长,2005年在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过程中,乡政府发现油坊沟村虚报2002年度退耕还林323.5亩、2003年度退耕还林61.5亩,合计385亩,因为2005年乡政府建设办公楼,资金不够,乡党委研究决定将油坊沟村虚报的385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予以扣除,每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为160元现金,共计扣除61600元,全部用于乡政府办公楼建设费用支付。2006年他调离,以后的使用情况他不清楚。(1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在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过程中,时任乡长孙某说油坊沟村委会虚报退耕还林385亩,其中2002年虚报323.5亩,2003年虚报61.5亩,安排他将油坊沟村385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予以扣除,用于草滩乡政府建设办公室,并安排他对这部分资金单独记账并保管,他就将385亩虚报退耕还林2005年补助资金共计6万余元从油坊沟村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中扣除,陆续用于乡政府办公楼建设费用支付。2006年,他离开草滩乡政府时,将这部分账务进行了交接。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冯万清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02年草滩乡油坊沟村实施退耕还林,乡党委会议安排由他负责抓好退耕还林工作,具体工作由油坊沟村包村干部曹汉相、刘某和村社干部负责实施。在油坊沟村退耕还林乡村规划过程中,时任村支书刘怀仁和主任李耀山给他说村林场地被农户耕种过,看起来是熟地,能不能也规划成退耕还林,为了完成县上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他说要慎重实施,前期挖坑、栽树都要有劳动力,要付报酬,并说他请示乡政府领导张某1和赵某,当时曹汉相、岳具宝在场,曹汉相也表示同意。他口头请示两位领导同意后,在村干部岳具宝家,他给刘怀仁等三个村干部说乡政府领导同意村委会把林场地顶替耕地进行造林并以退耕还林项目上报乡政府,但国家补助资金要用于村上修路等公益事业,或者把林场地承包给农户,补助资金由农户领取,让农户受益,当时曹汉相、李耀山、岳具宝都在场。曹汉相从实施再到丈量面积、自查验收上报退耕还林花名册都参与了。虽然具体虚报了多少亩,以及制作上报农户花名册情况他不清楚,但将集体林场地规划为退耕还林地他有负责。(2)被告人曹汉相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02年2月,乡政府下达油坊沟村退耕还林任务,3月初,乡上组织实施,他和刘某、冯万清包油坊沟村,他任组长,在冯万清的要求下,他和刘某、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以及各社的社长开始征收丈量实施退耕还林农户的土地,大约三四天时间,将各社的耕地丈量结束,他们到村文书岳具宝家进行了汇总,汇总结果是农户面积共1400多亩,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提出说农户的面积里面有原来集体林场地70多亩,老百姓对退耕还林认识不足,征收土地比较困难,任务完不成,刘怀仁和李耀山给他和冯万清说还有些没有丈量的林场地,他们想报成退耕还林,并且说林场地报成退耕还林乡政府同意,当时冯万清也在场,没有反对,他说既然乡政府同意了,你们就丈量着报。后来,他们把丈量的面积造花名册上报给了乡政府。将村集体林地编造户名是刘怀仁、李耀山、岳具宝三人在岳具宝家做的,当时他也在场,也同意。他记得当时顶替虚报的面积是130多亩。(3)被告人刘怀仁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02年,乡政府下达他们村实施退耕还林,要求在公路沿线集中连片实施,乡干部冯万清、曹汉相负责他们村退耕还林,他们村社干部协助乡政府规划、实施,因为有些农户对退耕还林认识不足,不愿意实施,致使乡政府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不能完成。为了完成退耕还林任务,一天,冯万清、曹汉相、他、李耀山、岳具宝,在岳具宝家,他提出说公路两面有宽12多米的林场,林场没有树,老百姓耕种着,因为这些林场地还没有变更土地性质,没有确权承包到户,他们从农户处把林场地收回,实施退耕还林,李耀山和岳具宝都同意,冯万清和曹汉相说他们向乡政府请示后决定。几天后,冯万清、曹汉相给他们村干部说乡政府同意将集体林场地还林后报成退耕地。他们村社干部和曹汉相一起就组织丈量并统计面积。县林业局和乡政府验收组根据村上报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核查验收,由于集体林场地被农户都抢着耕种过,表面看是耕地,所以就通过了县乡验收组的检查验收,县乡验收面积是1692亩,比他们丈量的农户实际面积多出323.5亩,也就是村林场的面积,他们就把323.5亩退耕还林报在虚构的人名下,名字是他、李耀山、岳具宝和曹汉相共同虚构的,冯万清也知道他们村有虚报的退耕还林323.5亩。曹汉相从商量将集体林场地纳入规划区到实施、再到丈量验收、统计上报花名册,他都参与了。2003年-2015年共领取补助资金共计588770元,全部用于村委会、乡政府开支。(4)被告人李耀山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02年,他们村实施退耕还林,乡干部冯万清、曹汉相负责他们村退耕还林,他们村社干部配合规划、实施,在乡村规划丈量征收农户耕地过程中,有些退耕还林规划片区内的农户不愿意实施退耕还林,致使乡政府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不能完成。一天,他们在文书岳具宝家,村支书刘怀仁提出说农户的面积里面有原来集体林场地,要从农户的土地面积里扣除,他们想报成退耕还林,冯万清和曹汉相说将村集体林场地报成退耕还林是好事情,一来可以完成任务,二来能够保护林地,减少纠纷,他们向乡政府请示后决定。过了几天,冯万清和曹汉相说乡政府同意顶替,他们就组织丈量并统计面积,是他们村社干部和冯万清、曹汉相一起实施的。县林业局和乡政府验收组根据村上报的退耕还林面积进行核查验收,勾绘退耕还林版图,由于集体林场地被农户都抢着耕种过,表面看是耕地,所以就通过了县乡验收组的检查验收,县乡验收面积是1692亩,比他们丈量的农户实际面积多出323.5亩,他们把323.5亩退耕还林报在宽岔社和冯塬社虚构的人名下,名字是他和曹汉相、刘怀仁、岳具宝共同虚构的,冯万清也知道他们村有虚报的退耕还林323.5亩。曹汉相从规划到实施再到自查验收上报退耕还林花名册,他都参与了。2003年-2015年共领取补助资金共计588770元,全部用于村上修路等村级事业及村委会开支和乡政府开支了。(5)被告人岳具宝的供述与辩解,供称2002年,乡上下达他们村退耕还林1692亩,当时负责村退耕还林工作的是乡政府干部冯万清和曹汉相,在规划丈量农户面积过程中,有些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片区内的农户对退耕还林政策认识不到位,不愿意实施退耕还林,造成乡政府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无法完成。一天,冯万清、曹汉相、刘怀仁、李耀山和他在他家,刘怀仁提出说老百姓不实施退耕还林,乡上的任务完不成,另外村干部工资低、办公经费少,能不能将村集体林场报成退耕还林,冯万清和曹汉相说要请示乡政府,过了几天,他俩说乡政府同意实施,他们就组织实施,他们丈量统计面积并造册上报乡政府。集体林场地323.5亩他们虚报为退耕还林,报在宽岔社和柴塬社虚构的人名名下,人名是他和曹汉相、刘怀仁、李耀山共同虚构的。由于集体林场地被农户都抢着耕种过,表面看是耕地,所以就通过了县乡验收组的检查验收。曹汉相从规划到实施再到自查验收上报退耕还林花名册,他都参与了。2011年,退耕还林补助资金通过实名制的一折统存折发放,之前他们虚构的人名下没法办理一折统存折,为了继续领取虚报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他和李某1、胡某将虚报的亩数分解到了他们村没有实施退耕还林的村民名下。虚报的323.5亩退耕还林2003年-2015年共领取补助资金共计588770元,全部用于村上修路、办公开支等村委会开支、乡政府开支和扣取管护费了。4.视听资料,上述各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作中,作为直接责任人,明知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林地,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在被告人李耀山、岳具宝、刘怀仁提出将村集体林地虚报为村民的退耕还林地面积时,不坚持原则,超越职权,违规决定,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李耀山、岳具宝、刘怀仁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为了谋取小集体利益,无视国家关于退耕还林政策的规定,违规将村集体地冒用农户的名义虚报为退耕还林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公务支出,从而造成专项资金的重大损失,严重妨害了国家专项资金的安全使用,与被告人冯万清、曹汉相属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滥用职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冯万清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汉相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李耀山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岳具宝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怀仁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冯万清上诉提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村委会上报退耕还林面积后要经过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验、核查、出具相关报告经严格的审批后才能确定面积,款项发放要经过严格的流程。上诉人仅参与前期退耕还林工作,并未参与申报及作出任何决定,故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冯万清在退耕还林工作初期履行了一部分包村干部的职责,在该项工作中,冯万清并无权利决策或处理该项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仅起到辅助与协助执行的作用。冯万清也未参与后期退耕还林及验收工作。原判仅依据言词证据认定上诉人滥用职权错误,被告人的行为客观方面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求,请求二审依据疑罪从无宣告上诉人冯万清无罪。曹汉相上诉提出,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村委会上报退耕还林面积后要经过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勘验、核查、出具相关报告经严格的审批后才能确定面积,款项发放要经过严格的流程。上诉人仅参与前期退耕还林工作,并未参与申报及作出任何决定,故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曹汉相仅参与前期退耕还林工作,未参与后期退耕还林及验收工作。本案补助资金的使用与曹汉相的包村职责没有关联性,也不是决策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依据疑罪从无宣告上诉人冯万清无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对一审判决列举的证据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冯万清、曹汉相作为乡政府任命的具体负责油坊沟村退耕还林规划、实施和自查验收工作,在明知村委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将不属于耕地的集体林场地虚报成退耕还林地,会造成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流失,在其职责范围内未提出反对意见,致使国家专项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原审被告人李耀山、岳具宝、刘怀仁作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协助政府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作过程中,违规将村集体地虚报为退耕还林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从而造成国家专项资金的重大损失,上诉人冯万清、曹汉相及原审被告人李耀山、岳具宝、刘怀仁的行为均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无决策权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二上诉人提出未参与退耕还林的后期工作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 涛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