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品印堂印刷有限公司与美韵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品印堂印刷(河南)有限公司,美韵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2执496号申请执行人:品印堂印刷(河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杰,任经理。被执行人:美韵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剑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品印堂印刷(河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美韵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2执4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白敏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