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贝米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维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贝米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1220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维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福良。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贝米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承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维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贝米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贝米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其法定代表人陈承斌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1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