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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5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艳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艳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5民初157号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李渡村大桥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411991884。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戴懋浩,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2201210411033。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叶艳霞,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蕲春县人,现住黄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艳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被告叶艳霞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54元,减半收取4027元,由原告浠水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学平审 判 员 :蔡成亮人民陪审员 : 周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