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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与王术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王术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顺风路536号17幢。法定代表人:金顺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波克、罗梦倩,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术政。原告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术政(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熊俊丽独任审判,后因需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将本案转换成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6月25日前,被告在与原告业务往来中欠原告货款和其他欠款共计人民币390257.55元。在原告多次催告要求还款的情况下,被告于2014年6月25日写下借条一张,确认所欠原告的货款和其他欠款均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并承诺至2014年底计划还10万元,2015年还15万元,其余部分2016年底前全部还清,并约定月息1分。但被告写下借条后,并未按借条承诺的期限向原告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90257.5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4年6月25日起算至实际归还借款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本次从2014年6月25日计算至2015年11月5日止为人民币66344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456601.55元);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借条一份(原件),证明2014年6月25日,被告向原告写下借条一张,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和其他欠款均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共计人民币390257.55元;承诺至2014年底计划还10万元,15年底还15万元,其余部分2016年底前全部还清;并约定利息年息12分的事实。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规则,本院确认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今借原告人民币390257.55元,至2014年底计划还10万,2015年还15万,其余部分2016年前全部还清。利息年息12分。因原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上判。庭审中,原告陈述年息12分即为年利率12%。另查明,被告王术政因下落不明被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还款并支付利息,且现已下落不明,故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故,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但利息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术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借款390257.55元;二、被告王术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1月5日的利息64782.75元(2015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90257.5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另行计算);三、驳回原告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149元,由原告杭州诚欣丰行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8元;由被告王术政负担812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149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熊俊丽人民陪审员  沈珍珠人民陪审员  章 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