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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与太仓伟益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太仓伟益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356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经营者周应军。被告太仓伟益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诉被告太仓伟益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正阳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慧敏 百度搜索“”